嘉大教字〔2024〕52号
学校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兴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大学
2024年9月3日
嘉兴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学分要求,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获得毕业证书;
(三)学习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达2.00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者;
(二)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四)学习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加权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0者;
(五)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二款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受处分后,如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2023级及以前各级学生获得学校认定的A类(或I,II类)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2024级及以后各级学生获得学校认定的I类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且排名前三;获得学校认定的Ⅱ类学科竞赛国家级奖项,且排名第一。
(二)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一等奖;
(三)正式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国家或地方公务员或被录取为国外硕士研究生。
(四)参加体育竞赛级别和所获比赛成绩满足以下情况之一者:
1.参加学校认定的体育竞赛并获得省级单项比赛项目前三名或国家级单项比赛项目前六名;
2.参加学校认定的体育竞赛并获得省级集体比赛项目前六名或国家级集体比赛项目前八名的主力队员(主力队员指根据比赛组委会规定的报名参赛人数而最终上报赛区参赛名单的人员)。
体育与军训部须提供当年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联合下发的体育竞赛通知,在体育与军训部网站发布相关通知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提供在体育与军训部网站发布的当年体育竞赛通知、体育竞赛项目及当年参加赛事的学生名单。比赛结束后,体育与军训部在部门网站公布集体比赛项目的获奖材料和主力运动员名单、单项比赛项目获奖材料和学生名单。
(五)做出有重大贡献或产生重大正面影响的事件(由学校学位委员会组织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须在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的同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被录取为国外硕士研究生的,还须提供纸质的录取通知书和签证。
第六条 为树立学生刻苦学习和奋发有为的典范,增强学生荣誉感,学校实行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学士学位制度,单独制作并发放荣誉学士学位证书。荣誉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学校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本科毕业生本人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者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提出符合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做出情况说明,分别填表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名单,并将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发布授予学士学位文件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毕业未授予学位以及结业的学生,学位补授予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按毕业(结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补授予学位。证书上的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
第九条 经认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已授予学位的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学位;
(三)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学校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本科学历国际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学校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成人本科教育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